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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在大宋,无法无天 第381节 (第2/3页)
而到了宋代,宋初是杀无罪奴婢流放三千里。 宋真宗时期进一步大幅加重,改为即使私自杀害有罪人力、女使,严重者也会被官衙判处死刑。 到南宋时期,擅杀人力、女使,无论对方有罪与否,杀人者都是死罪一条。 当然。 官员权贵除外。 陈执中杀死婢女,只是被罢相。 宋英宗时,官员刘注用刀划伤了仆人的脸,只是被罢官。 但权贵只是享受不死刑,一旦被发现,往往也会被罢官,由此可见宋朝基本上短暂地消除了奴隶制度。 一直到元朝又恢复了这玩意儿,最后到我国建国之后,收复西藏,废除农奴制,才算是把困扰了中华几千年根深蒂固的顽疾给驱除掉。 只是不可否认的是,宋朝在法律意义上是有规定的,只是底层百姓其实不懂法,加上又被地主拿着契约合同限制着,生存环境依旧跟唐朝之前的奴隶没什么区别。 赵骏说道:“既然我不能颁布新的法律来处理土地兼并的问题,那我严格遵守以前的法律总没什么问题了吧。” “怎么个遵守法?” 范仲淹问。 “从今年开始,就给我把地主们的佃户全给我搞过来,要么修水渠,建官田,把佃户安置到官田去,要么去修路修大坝修水库,就是让地主田里没有人。” 赵骏笑道:“地主们想拿契约限制佃户,不好意思,大宋不允许限制人身自由。如果有存在这样的现象,那就是官府的问题了。我得拿刀子逼着下面那些当官的,那些当官的,就得拿刀子和地主们拼命,这是合法的吧。” “是合法的,算你狠。” 范仲淹无话可说,这还真是合法的范畴内,朝廷有钱,雇佣百姓去干活,而且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是自由民,契约合同可以中止,不能限制人身自由,那官府确实可以把人都抽走去搞基建。 “另外就是要给百姓减轻负担,我认为从今年开始,既然官府征召百姓去干活,那就是服徭役,服徭役是为国家做事,不能耽误了百姓自己生活。” 赵骏摸着下巴道:“所以官府规定,服徭役期间,任何欠的债务都可以停止算利息,这应该也是合情合理的吧。” “那这不是损害了地主们的利益,他们能干?” 范仲淹提出异议。 “那这样,任何愿意参与官府基建的人员,官府都会为他们偿还债务,但必须把合同契约转交给官府,这算是官府征召百姓,以后他们就成为官府的佃户,且地租比地主的低很多。” 赵骏又有了奇思妙想。 其实这事也不算他首创,因为北宋时期,各地天灾不绝,加上高额税收,导致老百姓纷纷破产,被迫把地买给地主,主动自愿成为地主的奴隶。 可朝廷又不允许奴隶制度,所以甚至有朝廷和地方官府从地主手里把人给赎买回来的事情发生。 比如淳化二年七月,赵光义下令“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,官赎之。”还有大中祥符三年,宋真宗亦下诏:“前岁陕西民饥,有鬻子者,官为购赎还其家”。 其它的明道元年,庆历八年,南宋隆兴元年等等,一旦出现大规模天灾,导致百姓破产给富户当奴隶,就有官府把他们赎买回来的多次史料记载。 只是以前这种只出现在少量受灾区域,现在如果全大宋都赎买奴隶,帮佃户、奴隶还债的话,恐怕财政支出会非常大。 范仲淹担忧道:“这全国各地,不知道多少奴仆佃户,官府有那么多钱赎买回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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